长沙市粮食局事项办理流程清单
长沙市粮食局 时间:2016-03-28
一、事项名称: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备案
三、办理对象:企业
四、办理依据:
(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六条。
(二)、《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粮储[2011]33号)。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仓容规模15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5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粮油仓储企业。
(二)拥有固定经营场地(自有或者租赁承包),并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计量、清理和输送设备。拥有粮油检化验室,能够正常开展相应的粮油质检工作(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在100吨以下的粮油仓储单位不作要求)。
(四)拥有职业资格证的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分别不少于1人(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在100吨以下的粮油仓储单位不作要求)。
(五)单位名称符合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www57365下载或窗口领取)。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个体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经营场所或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库区平面示意图。
(六)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劳动用工聘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以上材料应使用A4纸印制(平面示意图除外),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原件不装订),报送一式二份。
(八)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粮食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0.5个工作日。
2、材料复审和实地核查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备案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备案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格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备案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0.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备案项目承办人制作备案文书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备案决定书,将资料退还申请人,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www57365上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0.5个工作日。 企业申请、窗口受理、后台审核(实地核查)、是否备案决定、办结(告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88667030
十五、投诉电话:88667029
十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