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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

长沙市粮食局  时间:2014-11-14

·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3 审批对象: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 4 审批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91号)第三条。 · 5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 6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 7 办理时间: 周一(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周二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下午为3:00-6:00) · 7 办理条件:(一)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条件: 1、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 2、拥有或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粮食,并且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 4、具有或聘用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条件: 1、具有2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 2、拥有或能租借储存15吨以上粮食,并且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无需储存粮食者除外)。 3、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 4、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 8 申请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企业)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检验设备照片或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检验人员、保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银行资信证明。 · 9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粮食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3)时限:0.5个工作日。(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现场察看,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粮食局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格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及市粮食局局监督检查处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资料退还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www57365上公示。(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0.5个工作日。 · 10 是否收费: 否 · 11 收费依据: 无 · 12 收费标准: 无 · 13 申请地点: 周一: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周二至周五:市政府二办1158室。 · 14 咨询电话: 0731-88667034 · 15 投诉电话: 0731-88667035 · 8审批条件: